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80號聲 請 人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穎有限公司、陳清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貴公司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未附)。 三、相對人伊穎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311965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