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顯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