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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 原告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顯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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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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