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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請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顯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民國110 年8 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相對人王顯治已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貴公司仍請求302,630 元之依據,如有減縮,請分別載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請求自民國109 年12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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