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聲 請 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顯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民國110 年8 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相對人王顯治已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貴公司仍請求302,630 元之依據,如有減縮,請分別載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請求自民國109 年12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