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抗 告 人 王顯治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司票字第941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