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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抗告人
王顯治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司票字第

941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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