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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聲請人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相對人
陳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岡簡字第297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起訴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4,0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至聲請人減縮起訴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5,4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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