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 原告
-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海澄
- 訴訟代理人
- 施驊陞律師
- 被告
-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63,625 元;原告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