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63,625 元;原告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