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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原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63,625 元;原告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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