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台灣金屬積層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龍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