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光照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台灣金屬積層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龍
- 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