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聚得富管線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沂頻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27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簽立之買賣契約(原簽約買受人為訴外人祐茂能源有限公司)與原告間之買賣關係存在;被告應各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確認其與被告對系爭土地有買賣關係存在,暨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原告,該數項標的均係原告基於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屬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依起訴狀所載,被告與祐茂能源有限公司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又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為11,265,8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53.47㎡+853.47㎡+853.48㎡)×公告土地現值4,400 元/ ㎡=11,265 ,8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65,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00 元,尚應補繳11,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