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天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瑋辰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十一行、第十二至十三行關於「……被告給付3,518,9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給付3,518,985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十一行關於「……被告給付3,518,9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給付3,518,985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十三行關於「……861,3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61,4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668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