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0號抗 告 人 王顯治 相 對 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0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要旨可參。再按,依票據法 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 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0張(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 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人雖以系爭本票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等語提起抗告。惟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原審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抗告人為發票人,且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依上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上已載明「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原審卷第6頁以下),且相對人於原審已陳明抗告 人簽發之本票共31張,其於109年12月30日屆期後提示,抗 告人只有清償其中之1張,其餘如附表所示之30張系爭本票 則未獲付款等語(原審卷第27頁),揆諸上揭說明,相對人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付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抗告人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即不足採。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香如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 國) │ │ ├──┼───────┼─────┼───────┼────┤ │001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77 │ ├──┼───────┼─────┼───────┼────┤ │002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78 │ ├──┼───────┼─────┼───────┼────┤ │003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79 │ ├──┼───────┼─────┼───────┼────┤ │004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0 │ ├──┼───────┼─────┼───────┼────┤ │005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1 │ ├──┼───────┼─────┼───────┼────┤ │006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2 │ ├──┼───────┼─────┼───────┼────┤ │007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3 │ ├──┼───────┼─────┼───────┼────┤ │008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4 │ ├──┼───────┼─────┼───────┼────┤ │009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5 │ ├──┼───────┼─────┼───────┼────┤ │010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6 │ ├──┼───────┼─────┼───────┼────┤ │011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7 │ ├──┼───────┼─────┼───────┼────┤ │012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8 │ ├──┼───────┼─────┼───────┼────┤ │013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89 │ ├──┼───────┼─────┼───────┼────┤ │014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0 │ ├──┼───────┼─────┼───────┼────┤ │015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1 │ ├──┼───────┼─────┼───────┼────┤ │016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2 │ ├──┼───────┼─────┼───────┼────┤ │017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3 │ ├──┼───────┼─────┼───────┼────┤ │018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4 │ ├──┼───────┼─────┼───────┼────┤ │019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5 │ ├──┼───────┼─────┼───────┼────┤ │020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6 │ ├──┼───────┼─────┼───────┼────┤ │021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7 │ ├──┼───────┼─────┼───────┼────┤ │022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8 │ ├──┼───────┼─────┼───────┼────┤ │023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099 │ ├──┼───────┼─────┼───────┼────┤ │024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100 │ ├──┼───────┼─────┼───────┼────┤ │025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2 │ ├──┼───────┼─────┼───────┼────┤ │026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3 │ ├──┼───────┼─────┼───────┼────┤ │027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4 │ ├──┼───────┼─────┼───────┼────┤ │028 │109年12月2日 │1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5 │ ├──┼───────┼─────┼───────┼────┤ │029 │109年12月2日 │10,63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6 │ ├──┼───────┼─────┼───────┼────┤ │030 │109年12月2日 │12,000元 │109年12月30日 │4935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