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送達代收人 吳育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