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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給付停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送達代收人
吳育賢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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