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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饒佩妮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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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靖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6,059元(計算式:2,716,059+2,000,000=4,716,05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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