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薛博仁
- 當事人葉國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 聲請人即債 葉國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齡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謝以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葉國宏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841,060元(見本院民國110年4月21日橋院嬌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0號 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109年5月4日向本院聲請前 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於同年6月11日聲請清算,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聲請人自110年3月4日下午4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屬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現從事保全工作,於110年2月間更換案場,依其提出之110年3月至10月薪資明細所示,此期間實領薪資總額為260,721元,核每月平均薪資為32,590元。又聲請人名下僅有 無殘值車輛1部,108年至109年申報所得各為0元、66,600元,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30,3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及110年3月18日陳報三狀等件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出前開薪資明細為證,則以上開核算平均月薪32,590元作為核算其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明定之。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 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支出扶養費12,000元、6,000元。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父親名下僅有供其等居住使用之房屋及共有土地、無殘值車輛,107年至108年均無申報所得,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財產、亦無申報所得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附卷可證。扶養費用部分,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並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 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故本院認以110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16,009元為標準,則與2名手足分擔父親扶養費後,聲請人每月應支出父親扶養費應以5,336元為度(計算式:16,009÷3=5,336),聲請人就此主張支出12,000元,尚屬過高,不能採納。另與配偶分擔子女扶養費後,聲請人每月應支出之子女扶養費應以8,005元為 度(計算式:16,009÷2=8,005),聲請人就此主張每月子女扶 養費為6,000元,較諸上開核算標準為低,應可採信。至聲 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標準13,341元之1.2倍為16,00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1,89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亦屬可採。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32,590元扣除每月扶養費5,336 元、6,000元及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11,890元後,尚有餘額 ,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間(107年5月至109年4月)收入部 分,依聲請人所述,此期間收入合計為724,500元,參以聲 請人提出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單、109年度薪資明細所示 ,其自105年11月起至109年1月均任職於聯合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109年3、4月因離職而無所得,此核與聲請人勞保投 保於109年1月31日退保相符,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以其自述之收入即724,500元核算其聲請調解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應屬可採。又聲請人所需支出之扶養費用以前開標準核算,其應支出之父親扶養費用107年以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標準1.2倍計算即15,529元計算,108、109年則均以每月15,719元計算,並與2名手足分擔後,107年每月應支出父親 扶養費用5,176元(計算式:15,529÷3=5,176)、108、109年 則每月為5,240元(計算式:15,719÷3=5,240),應支出之子 女扶養費則均以每月6,000元列計,此期間聲請人扶養費支 出共計應為269,248元。而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前開每月11,890元計算24個月,共計285,360元。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 養費用後,尚有餘額169,892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 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 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四)此外,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 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 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之數額(新臺幣)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2,352 12.75% 0 21,66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151 11.62% 0 19,74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192 8.91% 0 15,14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2,188 43.72% 0 74,28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478 11.63% 0 19,76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2,699 11.36% 0 19,297 合計 2,841,060 100% 0 16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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