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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謝文嵐

上訴人
即原告
袁明德

袁少光

柯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泓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4 月28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中上訴人袁明德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上訴人袁少光、柯芳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均為320,0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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