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袁明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明德 袁少光 柯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泓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4 月28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中上訴人袁明德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上訴人袁少光、柯芳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均為32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