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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詹德勇
原告
陳淑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告
許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告
力天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勝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妤律師
被告
秉成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化
訴訟代理人
陳國娥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訊問被告許志賢之必要(以視訊方式為之),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待得借用視訊法庭之日期安排確定後另行通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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