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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告
羿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雯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原告與被告樺慶五金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4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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