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3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