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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告
黃瑞香

      張琇婷

      張健德

      張鈺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張仁正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均撤銷,被告黃瑞香、張琇婷、張鈺琪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10 年2月5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茲以,上開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6,780 元,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張健德之債權金額為585,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3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建物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               │     │(元/ ㎡)│    │(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3.91  │4,900   │1/2   │254,580 元  │
├──┼───────────────┼─────┴─────┼────┼───────┤
│2  │高雄市○○區○○路00○00號  │建物課稅現值104,400元 │1/2   │ 52,200 元  │
├──┼───────────────┴───────────┴────┼───────┤
│  │                              合計│306,780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