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王中玲
- 原告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馨馳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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