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宏一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