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錫嘉
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0,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0,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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