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馬祥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豐政、凱密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0 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