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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馬祥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豐政、凱密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

0,000 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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