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告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6,3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