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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8號

履行贈與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告
余貴珠
被告
余黃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

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

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

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簡

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被繼

承人余育民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

開財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57,454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地號/ 建物          │面積(│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號│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1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 │135.36│6,200     │全部  │839,232   │
│ ├───────────────┼───┴───────┼────┼──────┤
│ │屏東縣○○鄉○○路00號    │建物課稅現值1,728,400 │全部  │1,728,400  │
├─┼───────────────┼───────────┼────┼──────┤
│2 │屏東縣○○鄉○○路000 號   │建物課稅現值1,298,100 │全部  │1,298,100  │
├─┼───────────────┼───┬───────┼────┼──────┤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
├─┼───────────────┼───┼───────┼────┼──────┤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3  │6,200     │全部  │514,600   │
├─┼───────────────┼───┼───────┼────┼──────┤
│6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1,804 │3,400     │54/1804 │183,600   │
├─┼───────────────┼───┼───────┼────┼──────┤
│ │合計             │   │       │    │5,719,932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        │
│   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建物訴訟標的價額                  │
│                                         │
└─────────────────────────────────────────┘
附表二
┌─┬────────────┬─────┬──────┬──────┬──────┐
│編│公司          │權益總額 │資本總額(元│出資額(元)│訴訟標的價額│
│號│            │(元)  │)/ 股份總數│/ 股份(股)│(新臺幣:元│
│ │            │     │(股)   │      │)     │
├─┼────────────┼─────┼──────┼──────┼──────┤
│1 │沛美建設有限公司出資額 │5,051,049 │6,000,000  │2,400,000  │2,020,420  │
├─┼────────────┼─────┼──────┼──────┼──────┤
│2 │昆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23,814│600,000   │84,000   │2,047,334  │
├─┼────────────┼─────┼──────┼──────┼──────┤
│3 │超旺有限公司出資額   │5,605,317 │6,000,000  │3,500,000  │3,269,768  │
├─┼────────────┼─────┼──────┼──────┼──────┤
│ │合計          │     │      │      │7,337,522  │
├─┴────────────┴─────┴──────┴──────┴──────┤
│備註:權益總額(最近一次申報資料)/ 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出資額(股份)     │
│   =訴訟標的價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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