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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告
林家亨

原告與被告新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8,540元(計算式:2,940,000元+708,540元=3,648,5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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