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林家亨
原告與被告新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8,540元(計算式:2,940,000元+708,540元=3,648,5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