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林家亨 原告與被告新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8,540元(計算式:2,940,000元+708,540元=3,64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