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告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雪
被告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同段44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而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10年4月27日核發之106年度道罰執字第1394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41,000元,即為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之利益,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1,000元(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6年度道罰執字第13940號執行事件就上開房地應有部分1/2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