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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郭謝寶蓮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350元【計算式:360,500元+887,100元(起訴狀附表一合計金額)+344,750元(起訴狀附表二合計金額)+197,000元(起訴狀附表三合計金額)+394,000元(起訴狀附表四合計金額)+900,000元(起訴狀附表五合計金額)=3,08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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