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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郭謝寶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郭謝寶蓮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350元【計算式:360,500元+887,100元(起訴狀附表 一合計金額)+344,750元(起訴狀附表二合計金額)+197,000元(起訴狀附表三合計金額)+394,000元(起訴狀附表四合計 金額)+900,000元(起訴狀附表五合計金額)=3,08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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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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