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郭謝寶蓮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350元【計算式:360,500元+887,100元(起訴狀附表 一合計金額)+344,750元(起訴狀附表二合計金額)+197,000元(起訴狀附表三合計金額)+394,000元(起訴狀附表四合計 金額)+900,000元(起訴狀附表五合計金額)=3,08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