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 原告
-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易三
原告與被告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告與被告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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