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原告與被告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