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林彥良即現代空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朱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仲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9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