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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原告與被告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629,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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