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原告與被告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