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樺美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華 訴訟代理人 游謝秀全 原告與被告陳玉蘭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