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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樺美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華
訴訟代理人
游謝秀全

原告與被告陳玉蘭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9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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