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原告與被告洪美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