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原告與被告洪美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