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9號聲 請 人 台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