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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9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9號

聲請人
台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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