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葉雅強、郭炯宏
- 當事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被 告 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00元(即原告主張如 附表所示之購買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設備名稱 │購買時價格(新臺幣)│ │ │ │ ├───────────┼──────────┤ │垃圾貯存設備KJ-12型 │720,000元 │ │ │ │ ├───────────┼──────────┤ │ORWAK-3400廢棄物減容壓│300,000元 │ │縮機(機號054544號) │ │ ├───────────┼──────────┤ │10立方公尺垃圾貯存壓縮│735,000元 │ │設備 │ │ ├───────────┼──────────┤ │ 合計│1,755,00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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