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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郭炯宏

  • 當事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被   告 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00元(即原告主張如 附表所示之購買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設備名稱       │購買時價格(新臺幣)│ │           │          │ ├───────────┼──────────┤ │垃圾貯存設備KJ-12型  │720,000元      │ │           │          │ ├───────────┼──────────┤ │ORWAK-3400廢棄物減容壓│300,000元      │ │縮機(機號054544號) │          │ ├───────────┼──────────┤ │10立方公尺垃圾貯存壓縮│735,000元      │ │設備         │          │ ├───────────┼──────────┤ │         合計│1,75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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