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禾揚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誠 原告與被告謝秋月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