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許慶安
- 原告詠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詠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安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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