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6號
- 原告
- 詠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慶安
- 訴訟代理人
-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
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