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順中
陳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薛燕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9,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