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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 原告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被   告 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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