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崇倫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3 月31日本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0,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