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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告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告
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邱柏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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