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福洋
- 訴訟代理人
-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5,747元(見本院卷二第2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萬2,979元,仍應補繳裁判費3萬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