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 原告
- 黃國強
- 原告
- 林明南
- 原告
- 黃毓莘
- 原告
- 許舒予
- 被告
-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彭瑞康
- 被告
- 人
- 被告
- 長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清河
- 被告
- 人
- 被告
- 倢昇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孟倢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泓璋即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10 年5 月12日送達予原告黃毓莘、許舒予、同年月13日送達予原告黃國強、林明南,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