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樺美傢俱有限公司、游文華、東億家具有限公司、陳玉蘭、杜雨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樺美傢俱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游文華 被 上訴人 東億家具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玉蘭 被 上訴人 杜雨芳 即 被 告 許秀鈴 李榆馨 鄭麗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1,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