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魏嘉玉、李春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魏嘉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李春美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