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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魏嘉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告
李春美
被告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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