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魏嘉玉
- 訴訟代理人
- 姜讚裕律師
- 被告
- 李春美
- 被告
-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雅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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