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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魏嘉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告
李春美
被告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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