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見東建設有限公司、李雅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國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見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陳豊仁 李漢殷 洪敏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 就民法第789條第1項類推適用之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