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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家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告
蘇高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被告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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