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力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冠雄、辛貴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力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辛貴女 黃海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1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