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 原告
- 力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被告
- 辛貴女
- 被告
- 黃海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1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1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