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楊惟文